正規清債公司,不能為討債而走上犯法道路
正規清債公司案例:在我們生活中有許多債務糾紛案例,欠款人拖欠錢不還的行為讓我們也是感到頭疼與無奈。如果要討回欠款,還是采取法律解決。這對債權人也是一個深思的問題,要是方式處理不對,結果反而適得其反。
現如今是法制社會,在討債路上一定不要越過法律底線進行,按法律渠道維護自己權利。實施自力救助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只能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而實施;
2.只能在緊急情況下實施;
3.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切勿濫用違法行為維權,對個人而言往往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甚至是芝麻還沒有撿到就丟了西瓜,得不償失的;而對整個社會更 容易滋生以暴易暴、弱肉強食的不正常價值觀。
我們在解決債務糾紛,一定要依靠法律維權,這也讓更多人要有法律意識觀點,有關部門也要不斷完善對公力救濟體系,促使社會和諧發展,打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環境體系。
不可轉讓的債權包括有哪些?
通常情況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是有些債權不能夠轉讓,以下是具體的介紹: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
1、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類債權要么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么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扶養請求權、雇主對于雇員、委托人對于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2、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目前,有的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中設置了禁止轉售條款,目的在于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通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利潤。
有觀點認為,如果受讓人再度轉讓,其轉讓屬無權處分,筆者認為應從另一角度進行認識,因受讓人既已經取得債權,雖雙方對于再行轉讓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著剝奪債權,受讓人再行轉讓的行為對出讓人構成違約,除非受讓人為惡意,再次受讓人仍可取得債權。主張第三人為惡意的,應負舉證責任。但如果債權轉讓合同有禁止轉讓的記載時,推定第三人為惡意。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
正規清債公司:不能用的四種收債方式
有人認為對于那些欠款不能按時償還,還得寸進尺,罪惡行徑一大堆的債務人來說什么樣才催款方式都不為過,正規清債公司則認為無論如何都要采取合法的手段進行清債,其次是專業的技巧和策略,所以,在這里正規清債公司為大家介紹四種催款不宜使用的方式,希望大家都能在催款過程中合理利用催款方式,獲得良好的回收效果。
第一種,選擇清收的途徑誤區。不要選擇非法的清債機構或者沒有專業資質的債務清收公司。這是催款方式中第一個需要注意的。無論債務的清收境況怎樣的緊急,都要與合法和專業的收賬公司合作,確保清收不節外生枝,更能降低清收過程中不必要的損失。
第二種,切勿選擇以暴力手段進行催款。有些催款人員認為對于債務人惡意拖欠就要還之以顏色,但是這個顏色切記不要使用暴力。一個因為這個是違法行為,另一個這種催款方式不一定帶來好的清收效果,反而使正常的清收變為一場刑事訴訟。
第三種,切勿利用不專業的死纏爛打方式進行催款。死纏爛打也要講究方式方法,而不能一味的進行,這樣做屬于干擾和打亂債務人生活工作的行為,有時是不能起到讓債務人屈服的作用,很可能變為更激進的逃債行動。所以要講究策略和較為專業的糾纏式清收。
第四種,在催款中切勿摻雜情色手段。用色情來迷惑債務人進行清收不是一種好辦法,往往會賠了夫人又折兵,可以說屬于見不得人的清債方式,切勿使用。
在催款中會遇到各種情況,最好的辦法就是委托專業合法清債公司來幫助自己,不能貿然采取過激的行動和違法行為進行催收。所以請大家在清債中謹記以上四點。
深圳清債公司,部分債務問題的處理方式
債務問題往往也令很多企業或個人頭疼,如何清債是面臨的問題,有時關系到一個企業的生存,大家都知道在清收債務的時候往往因為債務人的頑固和耍賴,激起債權人的憤怒,從而發生無法彌補的后果。有些朋友認為就是要給這些老賴一點顏色,看他們還敢不敢欠債不還?誠然對老賴是要給點顏色,但是必須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否則收款則變了性質,觸犯法律只會給自己或企業帶來更多的麻煩。
一、債務人沒錢還債怎么辦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而《民法通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于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間的借款要慎重。借錢給人,必須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就是親朋好友之間的互通有無、如果數額較大的話,除立借據外,也要盡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擔保或以一定財產作抵押,這樣就可減少風險。 二、債權人能扣押債務人財產嗎
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余款可退還。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權。
對于沒有借條的債務,如果對方真的想要賴賬的話那么的確不好處理,建議先找法律途徑,實在法律也拿他沒法,那么民間像我們這樣的收債公司還是很多的,我們絕對有能力可以讓他竭盡全力把債還清。
法律程序:
一、沒有借條,可以找證人。
原告張某稱,被告王某跟他借款1500元。考慮是熟人,張某礙于情面沒有讓王某立借款字據。兩個月之后,借款人王某并沒有按照約定按時還款,也沒有作出任何說明。又過了很長時間,張某看到王某還沒有還錢的意思,就找到王某催要借款,但王某以手頭沒錢為由加以推托。之后張某多次催要此款,王某卻以各種借口一拖再拖。告上法庭后,王某辯稱:我只欠原告400元錢,已經還給他了,現在我不欠原告錢了。
公堂之上,原告張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了廖某的一份證言作為證據。被告王某對此份證據提出異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傳喚證人廖某到庭,當庭陳述作證,并經雙方當事人進行指證。最終,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王某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王某在判決生效后給付張某借款1100元。
正規清債公司團隊律師認為,原、被告雙方雖沒有書面借款合同,但無利害關系第三人廖某的證言足以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及借款數額,所以原、被告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借條和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司法實踐中,所以如果有證人可以作證而且屬實的,一樣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二、沒有借條,可以偷偷錄音。
”她不記得了,沒關系,我這里有錄音。”聽到媳
婦向法官說”從未借過錢”,婆婆陸某即刻拿出早已準備好的電話錄音,呈給法庭,當庭揭穿了欠錢媳婦的謊言。婆婆陸某表示,媳婦沈某去年8月與兒子結婚前,曾向她借款3萬元,但當時考慮到即將成為一家人,就沒有好意思讓未來媳婦出具借條。婚后,陸某多次向媳婦沈某暗示欠錢之事,媳婦都佯裝不知。庭審中,媳婦沈某辯稱,她從未向婆婆陸某借過錢。聽到媳婦一如往常的否認,婆婆陸某當即向法庭提供了她與沈某的電話通話錄音、電話詳單、短信息及證人證言等證據,法院據此作出判決,媳婦沈某于判決生效15日內歸還婆婆陸某3萬元。
正規清債公司團隊律師認為,媳婦沈某在婚前向婆婆陸某借款的事實,由兩人之間的通話錄音予以證實。媳婦沈某以不記得為由否認通話事實,但又不愿對該錄音進行技術鑒定。
而婆婆陸某在提供該錄音的同時,還提供了錄音時在場證人朱某的證言及電信部門的電話詳單予以佐證該錄音的真實性,故該錄音系客觀真實的,具有證明效力。
在具體實踐中經常碰到這樣的例子!要分2種手段區別對待!首先如果他是真沒錢還了.你唯一的手段是打官司.那恭喜你可以收回80%的錢(1W以上債),在法院最底訴訟費750,+上執行提成送禮請客!還有律師.
如果他有錢不還,最好就是找個家里老人抱個被單躺他們家門口!我可以肯定不多久他就還!有錢就要臉!這樣做還不違法,保安和警察也沒辦法!
千萬不要找人砍他,這樣偷雞不成反蝕把米.他可以反過來告你!
還有如果你是地方上有錢的主,去打斷他的腿到可以.然后他會把錢陪你,你然后再幫他去看腿,這樣既教訓了他又要回了你的錢!
只要有錢你只要不殺人,10年以下徒刑都可以換成RMB減免,所謂的故意傷害罪的緩刑就這樣的!1年=N個RMB,具體地方區別對待!
正規的清債公司:不可轉讓的債權包括有哪些?
通常情況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是有些債權不能夠轉讓,以下是具體的介紹: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
1、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類債權要么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么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扶養請求權、雇主對于雇員、委托人對于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2、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目前,有的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中設置了禁止轉售條款,目的在于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通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利潤。 有觀點認為,如果受讓人再度轉讓,其轉讓屬無權處分,筆者認為應從另一角度進行認識,因受讓人既已經取得債權,雖雙方對于再行轉讓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著剝奪債權,受讓人再行轉讓的行為對出讓人構成違約,除非受讓人為惡意,再次受讓人仍可取得債權。主張第三人為惡意的,應負舉證責任。但如果債權轉讓合同有禁止轉讓的記載時,推定第三人為惡意。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
正規清債公司,參與討債的人數多少合適?
“借錢的大爺”,對債權人的主張不理不睬,如果看到債權人帶較多的人前來討債,更是看作一種對自己面子的挑釁,需要更嚴厲的還擊。
那么,討債到底是要人多好還是人盡量少點好呢?答案肯定不是絕對的,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結論,不同的債務人也可以給出完全相反的結果。
正規清債公司認為,討債人數量的多少決定于債務人的情況以及債權人的討債能力,而債務人的情況是決定討債人數多少最關鍵的部分。
如果債務人是膽小怕事沒見過陣勢的人,則人多可能對其形成非常大的威懾,能夠促使其還款。
但大部分情況下,需要上門討債的債務人都不是膽小怕事的人,討債專家在重慶討債市場的研究中得出,討債團隊人數最多不宜超過5人,如果單槍匹馬地討債可能有多方面的不宜,但超過5人的討債往往可能引發雙方激烈的沖突,最后無法控制現場將討債推向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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