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上的經濟糾紛屢見不鮮,而面對這些經濟糾紛,現在更多的人不愿意選擇訴諸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因為,面對一些存在白紙黑字的買賣合同還好說,但是在面對一些朋友之間的債務糾紛就不那么容易解決了。
那么,當我們遇到這些麻煩,但是又不愿意使用法律手段的時候,我們該怎么做呢?現在雖然深圳收數公司還不是被很多的人熟知,但是已經有很多的人愿意嘗試使用這種方式來解決問題了。
關于深圳收數公司,一方面現在的宣傳力度不怎么大,沒有普及到讓所有人都有所了解,也正是因為沒有普及,所以一般人,聽到討債公司的時候,還是不自覺的會和一些港產電影中一些古惑仔的形象掛上鉤。
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這樣,才更加導致了討債公司在發展中遇到困難。依我之見,要解決這一難題,最重要的就是要回復討債公司的自身形象,樹立一個高大、健康的公司形象,剔除人們那些先入為主的直觀印象,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進行下一步,才能更好地樹立我們的品牌形象。
我們在梳理好自身的健康形象之后,可以在我們的客戶中傳播我們的口碑效應,讓更多的人了解我們,同時也讓更多的客戶能夠體驗我們的改變。
樹立好的我們的形象之后,就要樹立我們的承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們既然答應了,我們就一定會做到。
只有樹立好我們的自身形象,我們才有機會獲得更多的客戶資源,形成更加有效的口碑效應,這樣才能讓我們的公司發展呈現出一個兩性的發展勢頭。這也是現在眾多的清債公司發展中所必須經歷的階段。
為您解答個人債務糾紛問題
很多個人債務糾紛中都是以朋友關系開始,最終以決裂收場,而債權人能不能拿回債款還存在不確定性。
案例求解:邵先生朋友的父親向邵先生借款4萬元,因為朋友關系比較不錯,當時未打欠條。
不見朋友父親有歸還之意,不得已讓朋友寫了一份補充欠條。
又過去數月仍沒有還款意向,并得知朋友的父親外債累累,朋友也無影無蹤。
債務糾紛解惑:這樣的個人債務糾紛是很普遍的現象。
因為是朋友關系最好的解決辦法還是協商,畢竟傷了和氣對雙方都是一種人際交往的損失。
走法律途徑,補充欠條可以作為依據,如果借款時走的是銀行轉賬,轉賬記錄和憑證也是很好的證據。
法律程序分為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大約要6個月或3個月。如果需要二審耗費時間會稍長一些。
鑒于對方外債較多,償還能力也是問題,即使官司打贏,甚至要走到強制執行的地步,就算對朋友的父親財產進行凍結或查封,等到還款也不很樂觀。
深圳追債公司建議要先調查一下對方的財產情況,找不到債務人出庭,也要先適當考慮財產保全。
綜上所訴,在這種個人債務的糾紛上需要債權人有足夠的時間和精神準備。追債是一項很艱巨的工作,還是應該選擇專業的收債機構為債權人進行代理。
不論是財產調查,還是走法律程序的準備工作,都會對債權人有很大的幫助。不論是時間和精力都是給債權人很大的緩解。
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怎樣承擔
“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由債權人舉證證明。 “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第三人明知該約定”由夫妻一方舉證證明。
3)家庭在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但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擅自經營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屬于個人債務。
4)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法院應當支持嗎?
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否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答: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以下兩種情形下應按個人債務處理: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2)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的債務?
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所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5、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承擔?
答: 1)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中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向另一方追償。
但是,如果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中已明確了債務的承擔者,且原告也不向另一方主張債務,那么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終局承擔者承擔。
3)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離婚時的債務承擔問題?
答: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7、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還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嗎?
答: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向另一方追償。
夫妻個人債務一定是共同財產償還嗎?
夫妻個人債務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婚后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為滿足個人欲望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除非人能夠證明該債務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比如一方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一方因個人從事賭博、吸毒等活動欠下的債務等。 對于夫妻單獨所負的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實力償還的,也可以說服他方代為償還,但必須以自愿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方清償債務。
但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確實用于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應屬共同債務。
對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于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
另外,我們還需要了解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要怎樣進行債務糾紛起訴
當債務糾紛讓債權人焦頭爛額的時候,法律訴訟似乎是唯一途徑和最后的希望。
其實不然,在債務清收中很多債務清收機構和調解部門都能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一些不至于走上法庭的案件,在這里都能夠輕松得到解決,無需耗時費力。
那么在我們遇到債務糾紛非要起訴不可的時候,第一步該做些什么?
到了這個階段,相信債權人能想的辦法都想了,能不興師動眾誰都不愿勞民傷財,這種被迫無奈的訴訟,一定要走好第一步。那就是起訴狀的起草。
很多人認為起訴狀自己來完成就可以,當然這個沒有限制只要是事實,合法,得到法院認可都可以作為有效的起訴狀提交。
也就是說債務糾紛中的原告,債權人自己可以進行起訴狀的起草的。還有就是原告委托的專業律師。
在這里如果涉及經濟糾紛或者債務糾紛比較復雜的情況,在訴訟前曾經歷過委托、咨詢清債機構的,其實完全可以把這項工作全權交給他們負責,當然包括起訴狀,需要進行的訴訟財產保全,各種階段的必要權利申請等等。說起來這些都是應該在債務糾紛訴訟前該做的事情。
起訴狀要寫清楚債務糾紛雙方的詳細資料,除了基本資料,地址和聯系方式也很重要,這關系到訴訟程序中的書面通知和函件的送達。
其次是訴訟的請求。關于這一點,最好委托專業的深圳討賬公司或者深圳收債律師,這樣更全面和專業,也更穩妥。
俗話說萬事開頭難,打官司也一樣,走不好第一步,以后要解決的會更多。
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
一、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概念 “申請人”;債務人是對債務提出抗辯的主體,在這一訴訟關系中,一般被列為”被申請人”。
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的合議庭,雖然在整個破產程序中居主導地位,但在處理債務糾紛過程中,應該處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
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內容,就是破產企業與破產企業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這種債權、債務關系可以是直接的、具體的;也可以是間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體的,是指債的構成可以直接以金錢來計算,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
間接的、抽象的,是指債的構成是通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來體現的,權利、義務的載體不直接表現為金錢。
破產程序中破產企業與其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單一的,也有復合的。單一的是指債權、債務關系的構成,只有某一單獨的民事法律關系。
復合的,是指債權、債務關系的構成,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法律關系。
二、如破產企業與其債務人之間,既有租賃合同關系的爭議,又有加工定做合同關系的爭議,還有買賣合同關系的爭議。 “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這一條件。
也就是說,參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必須與引起訴訟的標的有關聯。
三、
四、二是訴的標的合并,必須符合”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客觀條件。
三是必須符合”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經當事人同意”的主觀條件。
此外,《民訴法》第126條,又作出了”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規定。
對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審理,法律沒有相關的訴的合并的規定。但筆者認為,破產法作為部門法又是程序法,不可能象專門的程序法那么細致。更何況我國現行的破產法尚在(試行)階段。
五、
六、因此,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中,當破產法規定不詳時,慎重借鑒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及運用訴訟法學的基本理論去嘗試解決企業破產案中不同環節的現實問題,應當是無可厚非的。
七、
前文說過,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是由清算組向破產企業債務人發出清償債務通知之后,引發的破產企業或其財產管理人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爭議。
這種爭議將債權人與債務之間所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只要具有給付內容,不論其是何種民事法律關系,或何種訴的標的,都抽象地概括為債權債務關系。
因此,在審理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過程中,破產企業與其債務人之間,只要同時存在兩個以上民事法律關系的爭議,不管是借款關系、買賣關系、租賃關系或承包關系等等,不論同時存在多少種民事法律關系,也不論其標的是否同一種類,在實踐中均采取先分別審理,再綜合結算,最后并案裁判的方法處理。
這種對訴的合并的審理方法,借鑒了民事訴訟程序中對訴的合并的法律依據,摒棄了民事訴訟程序中對訴的合并的客觀和主觀方面的制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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