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條,有轉賬記錄找深圳要債公司能要嗎?說起“借錢”,很容易讓人將其與“民間借貸”關聯(lián)起來,而支付方式多為“轉賬”。在深圳要債公司討債過程中,常常需要區(qū)分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轉賬”行為是否確系民間借貸。對于這類討債案件,深圳要債公司王總團隊必須從證據(jù)與案件事實的關聯(lián)程度、各個證據(jù)的證明力以及證據(jù)之間的聯(lián)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定來合法討債。
僅有銀行轉賬憑證,是否可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陳先生自2018年12月開始,與妻子共同經(jīng)營一家餐飲公司。目前,餐飲公司仍在經(jīng)營當中,但是開業(yè)后有虧損,未審計具體虧損數(shù)額。
張先生與陳氏夫妻系朋友。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間,張先生先后5次向陳氏夫妻轉賬共計55萬元。一年多以后,張先生以陳氏夫妻借款未還為由,咨詢一位在法院上班朋友,希望通過訴訟請求判令陳氏夫妻返還本息合計57萬余元。不知道能不能討回欠款?
張先生自己講是民間借貸關系。但是,張先生又不能出具《借條》《借款合同》等債權憑證,僅有銀行轉賬記錄。而陳氏夫妻則主張雙方之間是投資合作關系,辯稱張先生交付的55萬元并非借款,而是餐飲公司的投資款項。不愿意歸還欠款,陳氏夫妻出具了餐飲公司股東群的聊天記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予以佐證。
債權人朋友在法院上班當然知道法院起訴債權人一定是敗訴,雖然債權人張先生向陳氏夫妻轉賬支付55萬元屬實。但是,欠款人陳氏夫妻提交的股東群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能夠證明張先生向兩人所轉款項是基于共同投資餐飲公司的目的而為,而債權人張先生卻不能提供充分證據(jù)用以證明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
因此,如果法院判決,雙方之間應認定為投資合作關系。因餐飲公司尚在經(jīng)營中,且雙方對此前盈虧等具體經(jīng)營狀況未做審計,故張先生現(xiàn)在要求陳氏夫妻返還本息,依據(jù)不足。不能起訴。如果債權人在法院起訴一定是必輸,要不回這欠款,希望張先生委托深圳要債公司處理債權債務糾紛。成功率還是有很大希望。
深圳追債公司王總說法:投資與借貸雖都是一定經(jīng)濟主體的經(jīng)濟行為,但兩者在性質、來源、運用及目的等方面有著本質區(qū)別,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會產(chǎn)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所以債權人如果法院起訴追要投資款99%是敗訴,敗訴是要不到欠款的。討債公司也不愿意幫助敗訴人去討債。
從法律上來說,如果是借款關系,那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有權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是投資關系,那么意味著利潤風險共擔,投資人無權隨意要求撤回投資。民間借貸糾紛的原告,要承擔兩方面的舉證責任,一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二是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項。
深圳追債公司王總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了借款合同的民間借貸案件在舉證責任上的分配。若原告僅有轉賬憑證,可以按民間借貸進行主張,但是如果被告能夠提供合理的抗辯并能證明轉賬并非借款,原告還要繼續(x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否則,原告必須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委托專業(yè)討債公司不一樣,正常當天能要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