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是一個法制的社會,很多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都離不開法律。深圳追債公司王總教你一種辦法,錢要不到債權債務轉讓需要哪些條件?根據規定,要轉讓債務債權,要確保相關的權益人的權益不受損失,需要了解清楚條件。那債務轉讓的有關規定是什么?接下來,深圳追債公司王總將向您介紹關于債權債務轉讓的條件有哪些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債權債務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轉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如果債權不存在,則轉讓行為無效。作為轉讓人只擔保債權的存在與否,但不擔保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因此訴訟時效已過的權利同樣可以作為轉讓的對象。
2、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
3、轉讓雙方之間須達成書面的轉讓協議,雙方簽字認可。
二、債權轉讓權利效力
深圳要債公司王總根據國家《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人之債。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義原則。從審判實踐看,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為轉讓人,那么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后,轉讓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從訴訟角度來看,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為了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即使通知的行為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為有效,這樣更有利于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通知的行為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
三、債權轉讓法律特征
1、是債權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又稱讓與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和受讓人(第三人),按現有法律規定,債務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
2、是債權轉讓是權利人轉讓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即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必須是合法取得的。
3、是債權的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是債權人將自己享有的權利的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4、是第三人在取得債權后,可享有與此有關的從權利。
5、是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
6、是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
相信看到這里大家已經對債權債務較為全面的了解了,以上內容為您介紹了條件,效力及特征。關于債權債務轉讓的條件有哪些,深圳要債公司王總就介紹到這里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有更多法律問題,可以咨詢深圳討債公司的相關追債律師。電話:13691990066(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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