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人死亡,深圳要債公司教你應如何維權: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是欠款拖久了,如果欠債人死亡了,他所欠的債務是否就無效了呢?如果有效,債權人該找誰來償還這筆債務呢?深圳追債公司王總整理了相關資料,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如果死者留下的遺產無人繼承,也無人接受遺贈,這些遺產應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有關單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債務也就由接受遺產的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
一、債務人死亡還能索要欠款嗎
深圳要賬公司王總根據《繼承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后,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后,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當然,繼承人如果自愿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但是,應該把死者個人的債務與家庭債務區別開。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員的名義去借債,借來之后用于家庭生活,這個家庭成員死后,不應把這筆債務算在他個人身上,而應該由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遺產無人繼承,也無人接受遺贈,這些遺產應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有關單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債務也就由接受遺產的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
對于死者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而沒有繳納的,和清償一般債務一樣,以死者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以全部遺產折價繳納稅款后,仍欠稅款,繼承人若自愿代繳,盡管其沒有這個義務,也不應禁止。
二、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怎么起訴
對于這類案件,深圳討債公司提醒您主要涉及到幾個方面問題:
1、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有沒有權直接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即原、被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這要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岀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按照上述規定,繼承人承認繼承,并不以接受繼承的明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因此關于遺產的法律地位應理解為,自繼承開始(債務人死亡),遺產即歸屬繼承人,繼承人為數人時,各繼承人共同繼承,對遺產共同共有,也就是說繼承人是遺產的共同共有人。而遺產是債務人(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由于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就存在著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有權起訴被繼承人,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
綜上所述,原、被告的主體資格是適格的。如甲向乙借款10萬元,立有借據,雙方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還款期限到后,甲沒有還款,不久甲即死亡,遺有個人財產一批。甲死后為久,乙以甲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要求其償還甲的債務。此種情況,法院應予以立案受理。
2、繼承人在訴訟前表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仍有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當然,在起訴前,如果債權人明確知道債務人的遺產已被處理完畢,也明確知道有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在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就無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提起。
3、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也不愿參加訴訟的,是否繼續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如前所述,債權人享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至于是否繼續進行實體審理,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被繼承人(債務人)有遺產,則繼續進行審理實體。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由于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判決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
(2)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應終結訴訟。根據繼承法規定,死者的債務應由他的遺產來清償,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目的就是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直接用遺產來清償。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當承擔義務的人,對債權人來講,已無法實現其訴訟請求,訴訟繼續進行也沒有意義,因而應當終結訴訟。
(3)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能終結訴訟,而應當將其追加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如此債務屬合伙債務,而其中一個合伙人死亡,且沒有遺產,此時不能終結訴訟,而應追加其他合伙人為共同被告,進行審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更多債務咨詢請加深圳湘粵要債公司王總微信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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