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中有哪些陷阱?深圳追債公司提醒借條有陷阱一分錢要不回來,借款時不打借條打收條、借條不明確、借條偷梁換柱,債務人讓別人代其簽名、出借人在借條上更改金額等等,以下這十大陷阱都是我們需要警惕的,快來了解詳情!
1、公款打到私人賬戶上,起訴公司法院不支持
案例:甲公司到乙公司提貨,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貨人員將貨款交給乙公司員工吳某。甲公司人員向吳某交付了貨款后,乙公司拒絕發貨。甲公司起訴至法院,乙公司稱公司未收到甲公司貨款,不能發貨。甲公司敗訴。
律師支招:甲公司在打款前應要求乙公司出具《確認函》,以乙公司名義確認其員工吳某的個人銀行賬戶為其公司業務往來賬戶,甲公司收到《確認函》之后,交款時再由乙公司出收據并加蓋乙公司公章。
2、借款時不打借條打收條
案例:張三向李四借款5萬元,并為李四出具收條:“收條,今收到張三5萬元”。李四向法院起訴后,張三辯稱:“為李四所打收條是因為李四原先欠我5萬元,由于我丟失了李四寫的借據,因此在李四還款時給李四寫了收條。”李四敗訴。
3、借條不明確,債務人否認收到了借款
案例:張三借錢給李四,并寫了借條:“李四向張三借款人民幣若干元。”后李四逾期不還,張三起訴,李四辯稱借條是其所寫,但是并沒有收到這筆款項。如果當時張三要求李四收到借款時寫張收條,或者在借條上寫明:“李四已收到上述借款”,則可避免糾紛。
4、借條偷梁換柱,債務人讓別人代其簽名
案例:張三向李四借款若干元,張三在書借條時借故離開,后將借條交給李四,李四將所借款項交給張三,后張三拖欠不還,李四起訴至法院,經筆記鑒定,法院確認借條內容及簽名均非張三所寫。
5、深圳要債公司提醒:利用文字歧義賴賬
案例:李四借了張三5萬元,并出具了借條。后李四歸還其中1萬元,要求張三把原借條撕毀,重新出具借條:“李四借張三現金5萬元,現還欠款4萬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理解為“尚欠”。張三不能舉證證明李四扔欠其4萬元,因此敗訴。
6、出借人在借條上更改金額
案例:張三向李四借款5萬元,后李四持欠條起訴,要求張三歸還借款15萬元。經鑒定,確認李四起訴前在“50000元”前加了一個數字“1”。
提醒:借條金額應在阿拉伯數字后明確大寫數字,防止被篡改。
7、借條未寫明債權人名字又未銷毀,導致第三人再次催款
案例:李四向張三借款若干,并出具借條:“今借到現金若干元整。借款人:李四”,未寫明出借人姓名。后李四歸還該款,張三以借據找不到為由,未歸還李四原借據,后第三人王五持借條起訴,要求李四償還借款。
8、借條未明確利息,起訴利息未獲法院支持
案例:張三向李四借款若干,口頭約定利息為月息2%,但借條上并未明確。后張三逾期未還款,李四持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張三承認本金但不承認約定了利息。經法庭審理,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李四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
9、出具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以達到否認借款的目的
案例:王五向趙六借款若干,在寫借條時,王五故意將名字寫成同音的另一個字,還款期限到時,趙六多次催款未果,起訴至法院,經查詢,債務人不叫王五。
提醒:如果借款時趙六能夠核實王五的身份證,這類疏忽可以避免。
10、借條變白紙,警惕“自動褪色筆”寫借條
案例:張三累計欠李四10萬元,給李四出具借條。誰知兩小時后,借條上的字跡全部消失,經鑒定,李四的借條上才顯示筆跡。這種“自動褪色筆”外觀上和普通簽字筆一樣,但寫下的字跡,快則30分鐘,慢則兩天就回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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